廣東省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于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規定
[按照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一般原則,廣東省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項污染物的特別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35mg/m3和50mg/m3。]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近日聯合批準發布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編號:DB 44/765-2019)。該標準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按照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一般原則,廣東省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項污染物的特別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35mg/m3和50mg/m3。
為達到本標準規定的特別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低氮燃燒改造、SCR脫硝、高效濕法脫硫系統、濕式靜電除塵等較為成熟可靠的組合工藝。
根據廣東省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燃煤鍋爐實際情況,改造后綜合運行成本與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鍋爐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