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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技術指南

    [2024-2-19] 點擊:

    濕電咨詢服務: 陶經理18332815001 張經理18633235200

    前 言

    本指南列舉了相關法律規范,介紹了磷礦、磷化工企業(磷肥企業、含磷農藥企業、黃磷企業)、磷石膏庫(以下簡稱“三磷”)行業環境問題類型,分析了現場排查要點、整治要點和要求。本指南供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和統籌強化監督“三磷”專項工作參考使用。

    本指南所列參考數據為各地區統計數據匯總而成,代表行業一般技術水平,個別地區由于地域、經濟、技術等因素,可能會與本指南所列參考數據有出入,可根據工作實際酌情使用。

    本指南中“4.專項工作依據”所列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更新后,以其最新版為準。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組織制定,主要起草單位: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環境規劃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本指南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1 總則

    為解決長江經濟帶磷礦、磷化工企業(磷肥企業、含磷農藥企業、黃磷企業)、磷石膏庫等“三磷”行業污染重、風險大、嚴重違法違規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水體總磷超標問題,按照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的整體部署,根據《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2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實施方案》中涉及的長江經濟帶江蘇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等 7 省(市)“三磷”企業(礦、庫)排查整治工作。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僅適用于本指南。

    3.1 污泥壓濾

    指采用機械加壓去除污泥中液體的方法,使之形成易于處置的固體物。(《水質 詞匯 第三部》(HJ 596.3-2010))

    3.2 磷肥企業

    指生產磷肥產品的企業。磷肥產品包括過磷酸鈣(簡稱普鈣)、鈣鎂磷肥、磷酸銨、重過磷酸鈣(簡稱重鈣)、復混肥料(包括復合肥料和摻混肥料)、硝酸磷肥和其他副產品(氟加工產品等),以及生產磷肥所需的中間產品濕法磷酸。(《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2011))

    3.3 初期雨水

    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前 10~20min 降水量。(《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50483-2009))

    3.4 泥磷

    指黃磷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固體雜質等與磷粘附在一起的無定形乳膠狀混合物。(《黃磷生產技術規范》(GB/T 33321-2016))

    3.5 磷石膏

    指在以磷礦為原料,采用濕法制取磷酸過程中產生的,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化工副產物。(《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 AQ 2059-2016)

    3.6 磷石膏庫

    指筑壩或利用露天廢棄采坑、凹地貯存磷石膏的場所。(《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 AQ 2059-2016)

    3.7 滲透系數

    指水力坡降為 1 時,水穿過土壤、巖石或其它防滲材料的滲透速度,以 cm/s 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3.8 滲濾液

    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貯存、處置過程中滲流出的液體。(《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

    4 專項工作依據

    4.1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4.2 規范性文件

    《“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尾礦庫污染防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第 94 號)

    《關于加強長江黃金水道環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16〕370 號)

    《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工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7〕178 號)

    《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規財〔2017〕88 號)

    《關于印發“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8〕128 號)

    《關于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1〕73 號)

    《關于推進化肥行業轉型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原〔2015〕251 號)

    《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 號)

    《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信部公告 產業〔2008〕第 17 號)

    《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 31 號)

    《石化和化學工業發展規劃(2016-2020 年)》(工信部規〔2016〕318 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 2012 年第 30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 1158 號》

    《關于開展草甘膦(雙甘膦)生產企業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13〕57 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令第 39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

    4.3 標準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0-2011)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

    《水質 詞匯 第三部》(HJ 596.3-2010)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DZ/T 0270-2014)

    《黃磷生產技術規范》(GB/T33321-2016)

    《磷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54-2018)

    《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2-2018)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 651-2013)

    《化工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3-2018)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0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20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藥制造工業》( HJ862-201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磷肥、鉀肥、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HJ 846.2-2018)

    《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2013)

    《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59-2016)

    《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1 部分:氯化鈉》(HG/T 5531.1-2019)

    《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2 部分:粗品焦磷酸鈉》(HG/T 5531.2-2019)

    《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3 部分:磷酸氫二鈉》(HG/T 5531.3-2019)

    5 排查指南

    排查“三磷”企業時,可參閱被檢查對象相關許可和環保資料(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排污許可證、環境污染現狀評估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其批復文件、采礦許可證、農藥生產許可、水土保持方案等),結合以下排查內容和排查重點對企業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排查。

    5.1 磷礦

    5.1.1 排查內容

    (1)核查礦山基本信息

    采礦企業名稱,法人,礦山地址,經緯度,開采方式,生產規模,是否擁有采礦許可證,是否進行選礦等。

    (2)檢查礦山及選礦生產情況

    (3)檢查廢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

    (4)檢查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5)檢查廢水排放情況

    (6)檢查礦山揚塵控制情況

    (7)檢查礦山生態恢復措施

    5.1.2 排查重點

    (1)是否建成礦井水處理設施

    檢查企業是否建成礦井水處理設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地下開采型磷礦是否建設礦井水收集裝置、加藥裝置(加藥泵、加藥池等)、沉淀裝置(斜管沉淀池、輻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離裝置(板式壓濾機、疊螺機等);二是檢查露天開采型磷礦廢水是否完全回用,是否建設廢水收集裝置、加藥裝置(加藥泵、加藥池等)、沉淀裝置(斜管沉淀池、輻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離裝置(板式壓濾機、疊螺機等);三是檢查選礦工序是否建設棄渣(土)場、尾礦庫或尾砂庫淋溶水收集設施。

    (2)廢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檢查坑道礦井水、礦坑積水、地表徑流水、雨水、淋溶水等各類廢水是否有效收集處理,廢水處理設施各環節是否正常運行。

    檢查方法:一是巡查礦區各邊溝、積水坑、坑道口、淋溶水收集池等廢水貯存場所,檢查廢水是否全部收集處理后外排;二是檢查絮凝沉淀池內是否有絮凝沉淀污泥;三是檢查絮凝劑加藥間是否有堆存的絮凝劑固態粉劑,加藥池內是否有溶解的絮凝劑溶液,絮凝劑加藥泵是否能正常開啟并將溶解后的絮凝劑溶液投加到絮凝沉淀池內;四是檢查各類加藥記錄、設施運行記錄和維護記錄是否完善齊備,能否體現出設施運行情況;五是檢查污泥壓濾裝置是否能正常開啟,能否將絮凝沉淀污泥進行壓濾脫水。

    (3)外排廢水是否達標

    檢查磷礦企業外排廢水是否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檢查方法:一是觀察外排廢水水質清澈度,檢查廢水外排口中懸浮物是否已完全沉淀;二是查看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內容,確定被檢查企業是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應查看其在線監測設備,檢查在線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核實監測數據是否穩定達標);三是使用總磷便攜檢測管對外排水樣進行快速檢測,如檢測結果超標嚴重,詳實記錄顯示濃度,拍攝檢測管與比色卡對比照片和現場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其外排水進行采樣檢測。

    (4)是否完善應急處理設施

    根據礦山、選礦廠等重點點位發生風險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檢查企業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是否完善風險防范措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是否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二是檢查是否修建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池;三是檢查是否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行了環境風險事故演練。

    (5)是否完善礦區和堆料場揚塵控制措施

    檢查露天原礦堆場和礦石裝卸環節是否盡可能封閉,防止堆場風蝕產生揚塵;檢查露天礦區、礦石運輸道路是否完善揚塵防治措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露天礦區、礦石運輸道路是否配備降塵設施(如噴淋管線、灑水車、霧炮機等);二是檢查露天原礦堆場和礦石裝卸環節是否采取有效防塵抑塵措施(如防塵網、噴淋管線、霧炮機等)。

    (6)是否按規定實施礦山生態恢復措施

    檢查磷礦是否依法制定了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是否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二是地下開采型礦山檢查礦井回填區是否進行回填;三是檢查生態復綠修復的地方是否栽種綠色植物。

    5.2 磷化工企業

    5.2.1 磷肥企業

    5.2.1.1 排查內容

    (1)核查企業基本信息

    企業名稱,法人,地址,經緯度,生產規模,主要產品,生產工藝等。

    (2)檢查企業生產情況

    (3)檢查企業廢水產生環節

    (4)檢查各產生廢水環節廢水收集情況

    (5)檢查企業生產廢水回用或處理排放情況

    (6)檢查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7)檢查廢水排放情況

    (8)檢查廠區雨污分流情況

    (9)檢查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情況

    (10)檢查廠區環境管理情況

    (11)檢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范措施

    (12)檢查危險廢物貯存、處置情況

    5.2.1.2 排查重點

    (1)是否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檢查是否建設了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檢查方法:一是對照環評文件核實企業是否需要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二是檢查需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企業是否建設廢水收集裝置、加藥裝置(加藥泵、加藥池等)、沉淀裝置(斜管沉淀池、輻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離裝置(板式壓濾機、疊螺機等);三是檢查需調節pH 的廢水處理工藝,是否建設 pH 調節池(石灰水池、堿液池等);四是查看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內容,確定被檢查企業是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檢查重點排污單位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

    (2)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生產廢水需處理外排的磷肥企業,檢查其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企業各涉水環節生產廢水和受污染初期雨水是否可以全部收集,并可輸送至污水處理站;二是檢查需調節 pH 的廢水處理工藝,pH 調節池內是否有堿液或石灰水,使用 pH 試紙檢測,pH 值是否符合廢水處理要求;三是檢查絮凝沉淀池是否有絮凝沉淀污泥;四是檢查絮凝劑加藥間是否有堆存的絮凝劑固態粉劑,加藥池內是否有溶解的絮凝劑溶液,絮凝劑加藥泵是否能正常開啟并將溶解后的絮凝劑溶液投加到絮凝沉淀池內;五是檢查污泥壓濾裝置是否能正常開啟,能否將絮凝沉淀污泥壓濾脫水;六是檢查廠區各污水管線和污水處理站各設施之間連接管線,是否正常連接,無旁路、三通、暗管、滲坑和滲井等;七是重點排污單位檢查在線監測設施是否開啟,監測樣品采樣輸送管線是否連接正常,無違規設置的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處理監測樣品的中間環節,分析標樣是否在有效期內,監測分析參數是否正常,無擅自修改、干擾問題。

    (3)外排廢水是否達標

    檢查磷肥企業外排廢水是否符合《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0-2011),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檢查方法:一是觀察外排廢水水質清澈度,檢查水體中是否有未完全沉淀的懸浮物經廢水排口外排;二是檢查重點排污單位歷史在線監測數據,查看是否存超標排放情況;三是排入下游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執行排放標準中的間接排放標準;四是使用總磷便攜檢測管對外排水樣進行快速檢測,如檢測結果超標嚴重,詳實記錄顯示濃度,拍攝檢測管與比色卡對比照片和現場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其外排水進行采樣檢測。

    (4)是否進行雨污分流

    檢查磷肥企業廢水收集、處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質回用的原則。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廠區污水回用或收集處理管網是否走向清晰,標識明顯,且全部封閉輸送;二是檢查廠區是否建設有專用雨水管網,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無連接處,無生產廢水流入。

    (5)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

    檢查企業是否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輸送至生產系統使用或導入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廠區有無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檢查廠區有污染風險的區域雨水管網是否連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檢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夠動力輸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檢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內有無抽水泵等設施,將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五是核實廠區面積和季節雨水深度,計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滿足下雨時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檢查是否設置雨排口閥門,日常處于關閉狀態,并可根據雨量及時開啟,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6)廠區環境管理是否規范

    檢查企業生產廠區是否實現規整、規范,液態物料生產區和儲存區是否使用密閉罐,并確保罐體無滲漏,固體原料堆存場所是否完善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措施,物料輸送過程中是否進行全密閉無遺灑、無跑冒滴漏等。排污口設置是否滿足規范技術要求。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硫酸罐區、氨罐區、磷酸罐區等儲罐是否密閉,罐體無滲漏;二是檢查礦石原料、固體廢物堆場有無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措施,廠區內無明顯揚塵;三是檢查固體物料輸送設備是否進行全密封,作業區無明顯粉塵污染;四是檢查液態物料、生產廢水等液體輸送過程中,各類管道是否銹蝕滴漏,各接口閥門是否跑冒滴漏;五是檢查排污口是否設置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是否安裝有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7)其他環境問題

    除檢查以上重點環節,還需檢查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情況,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穩定達標。企業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完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是否按規范貯存處置。

    檢查方法:一是重點排污單位檢查大氣在線監測數據,核實是否穩定達標排放;二是檢查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集氣罩、布袋除塵器等)是否正常運行,廢氣全部收集處理,未散排;三是檢查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報告;四是檢查是否修建突發環境應急池;五是檢查硫酸罐區、氨罐區、磷酸罐區等儲罐區是否建設圍堰,圍堰是否符合要求;六是檢查事故應急池內容量大小,是否滿足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收集事故廢水的需求;七是檢查是否設置事故應急閥門且處于常閉狀態,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打開閥門將事故廢水存入事故應急池;八是檢查該企業危險廢物是否配套建設貯(暫)存間,危險廢物貯存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的,是否設置有標識標牌,有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危險廢物轉移臺賬,查看轉移臺賬核實貯存時間是否符合不得超過一年的要求。

    5.2.2 含磷農藥企業

    5.2.2.1 排查內容

    (1)核查企業基本信息

    企業名稱,法人,地址,經緯度,生產規模,主要產品,生產工藝等。

    (2)檢查企業生產情況

    (3)檢查企業母液產生情況

    (4)檢查企業母液回收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

    (5)檢查企業母液副產工業鹽產生情況

    (6)檢查廢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

    (7)檢查廢水排放情況

    (8)檢查廠區雨污分流情況

    (9)檢查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情況

    (10)檢查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情況

    5.2.2.2 排查重點

    (1)是否建成母液回收處理設施

    檢查含磷農藥生產企業是否建設與原藥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雙甘膦、草甘膦母液回收處理設施(回收氯化鈉和磷資源)。

    檢查方法:一是核實企業生產工藝,是否配套母液回收處理工藝;二是檢查廠區生產設施,是否建設了相應的母液回收處理設施,如膜裝置、氧化裝置(焚燒法、高溫氧化法、中溫氧化法、低溫氧化法)、提鹽裝置等;三是檢查母液處理環節是否有副產工業鹽產生,工業鹽收集場所是否規范;四是核算母液處理設施的設計能力,是否與原藥生產能力相匹配(母液產出系數:甘氨酸法合成草甘膦過程中產生草甘膦母液 4.2-4.6(噸/噸產品);IDA 法生產草甘膦過程中,雙甘膦合成工段產生的雙甘膦母液 5.27(噸/噸產品),草甘膦合成工段產生的草甘膦母液 5.767(噸/噸產品))。

    (2)母液回收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檢查含磷農藥企業母液回收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副產工業鹽是否能夠正常產出,母液處理后的廢水是否進入后端污水處理系統并達標排放。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母液回收處理設施是否在運行,生產環節產生的母液是否可以正常導入母液回收處理設施進行處理;二是通過副產工業鹽生產臺賬和銷售合同檢查母液回收處理設施后端是否有副產工業鹽正常產出;三是檢查母液回收處理設施處理過后的廢水,是否進入后端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3)是否進行雨污分流

    檢查含磷農藥生產企業廢水收集、處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質回用的原則。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廠區污水回用或收集處理管網是否走向清晰,標識明顯,且全部封閉輸送;二是檢查廠區是否建設有專用雨水管網,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無連接處,無生產廢水流入雨水管網。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

    檢查企業是否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輸送至生產系統使用或導入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廠區有無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檢查廠區有污染風險的區域雨水管網是否連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檢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夠動力輸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檢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內有無抽水泵等設施,將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五是核實廠區面積和季節雨水深度,計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滿足下雨時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檢查是否設置雨排口閥門,日常處于關閉狀態,并可根據雨量及時開啟,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環境問題

    除檢查以上重點環節外,含磷農藥企業還需檢查是否完善后端污水處理設施,重點排污單位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是否編制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是否完善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設施。同時還應檢查大氣污染物收集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貯存、處置是否符合規范。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該企業是否建設后端污水處理設施,且能夠正常運行,外排廢水達標排放。含磷農藥外排廢水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排入下游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三級標準與協議標準(企業與污水處理廠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中較嚴格的標準限值;二是查看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內容,確定被檢查企業是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核實重點排污單位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三是檢查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報告;四是檢查是否修建突發環境應急池;五是檢查生產罐區是否修建事故圍堰、事故截流溝等;六是檢查該企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查看重點排污單位大氣在線監測設施和歷史監測數據,核實廢氣是否穩定達標排放;七是檢查該企業危險廢物是否配套建設貯(暫)存間,危險廢物貯存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是否設置有標識標牌,有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危險廢物轉移臺賬,查看轉移臺賬核實貯存時間是否符合不得超過一年的要求。

    5.2.3 黃磷企業

    5.2.3.1 排查內容

    (1)核查企業基本信息

    企業名稱,法人,地址,經緯度,生產規模,主要產品,生產工藝,磷爐變壓器容量等。

    (2)檢查企業生產情況

    (3)檢查企業各生產環節廢水收集情況

    (4)檢查企業磷渣水處理情況

    (5)檢查企業泥磷處理情況

    (6)檢查廢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

    (7)檢查廢水排放情況

    (8)檢查廠區雨污分流情況

    (9)檢查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情況

    5.2.3.2 排查重點

    (1)是否有含元素磷廢水外排

    檢查黃磷企業是否按照《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信部公告 產業〔2008〕第 17 號)要求含元素磷廢水實現零排放。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電爐磷渣水淬環節廢水是否有效收集處理,不外排;二是檢查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或精制槽漂洗水是否有效收集處理,不外排;三是檢查企業泥磷是否有效收集處理,不外排;四是檢查泥磷處理環節產生的廢水是否有效處理回用,不外排;五是檢查黃磷廢氣和各環節尾氣凈化水是否有效收集處理回用,不外排;六是檢查企業生產廠區、物料儲存區、成品存放區的地面沖洗水是否有效收集處理,不外排;七是檢查黃磷產品包裝用水、水封儲存用水是否有效收集處理,不外排。

    (2)是否采取防范黃磷流失措施

    檢查企業是否已杜絕黃磷原料、含磷廢渣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行為,存放黃磷產品、含磷原料、含磷廢渣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黃磷企業生產廠區地面是否進行硬化,避免含元素磷廢水滲入地下;二是檢查磷渣卸料口是否設置防流失收集圍堰;三是檢查磷渣貯存場所地面是否進行防滲處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圍堰;四是檢查泥磷貯存場所地面是否進行防滲處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圍堰;五是檢查泥磷處理處置是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01)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六是貯磷區、受磷槽、精制槽、沉降槽、計量槽、粗磷貯槽及儲罐等整個作業區是否設置圍堰;七是泥磷回收池、水淬池、廢水收集池、循環收集池是否加蓋并配備尾氣回收及處理設施(如堿洗等);八是檢查是否建設電爐尾氣凈化裝置(如吸附等)。

    (3)是否進行雨污分流

    檢查黃磷生產企業廢水收集、處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質回用的原則。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廠區污水回用或收集處理管網是否走向清晰,標識明顯,且全部封閉輸送;二是檢查廠區是否建設有專用雨水管網,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無連接處,無生產廢水流入雨水管網。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

    檢查企業是否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輸送至生產系統使用或導入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廠區有無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檢查廠區存在污染風險的區域雨水管網是否連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檢查初期雨水收集池是否建設在廠區地勢低處,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夠動力輸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檢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內有無水泵等設施,將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五是核實廠區面積和季節雨水深度,計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滿足下雨時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檢查是否設置雨排口閥門,日常處于關閉狀態,并可根據雨量及時開啟,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環境問題

    檢查企業電爐是否滿足《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信部公告 產業〔2008〕第 17 號)要求,不屬于淘汰爐型。檢查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完善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設施等。同時,還應檢查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是否穩定達標排放,磷爐尾氣能源化或資源化回收利用率是否達 90%以上,并不得直接燃燒。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貯存、處置是否符合規范。

    檢查方法:一是核實企業黃磷裝置電爐變壓器容量大小,是否符合《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單臺裝置在 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尾氣和爐渣能否實現全部綜合利用;二是檢查精制槽、沉槽、折流池是否密封處理并設置抽氣處理設施;三是檢查黃磷生產裝置的作業場所及貯存區是否按規范設置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和污染事故風險警示牌;四是檢查企業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五是檢查是否按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措施;六是檢查廠區是否建設灑水降塵等揚塵控制設施;七是檢查各設備設施、管道等是否按規定采取泄露檢測、動靜密封點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八是檢查企業各廢氣排口是否進行了尾氣處理,且不是直接燃燒;九是檢查企業的固體廢物是否按照固體廢物貯存管理規范采取了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措施;十是檢查該企業危險廢物是否配套建設貯(暫)存間,危險廢物貯存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是否設置有標識標牌,有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危險廢物轉移臺賬,查看轉移臺賬核實貯存時間是否符合不得超過一年的要求;十一是查看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內容,確定被檢查企業是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核實重點排污單位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十二是檢查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測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污染物是否穩定達標排放。

    5.3 磷石膏庫

    5.3.1 排查內容

    (1)核查磷石膏庫基本情況

    庫容,建設年限,所屬公司,地址,經緯度,排堆方式,設計單位,防滲體系采用方式等。

    (2)檢查地下水監測井建設情況

    (3)檢查地下水監測情況

    (4)檢查監測臺賬建立情況

    (5)檢查滲濾液收集回用或處理情況

    (6)檢查攔洪排洪設施建設情況

    (7)檢查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處理措施

    (8)檢查磷石膏庫揚塵防治情況

    (9)檢查磷石膏庫生態復綠情況

    (10)檢查磷石膏綜合利用情況

    5.3.2 排查重點

    (1)是否建設地下水監測井

    檢查磷石膏庫是否已設置監測井監控滲濾液對地下水的污染情況。

    檢查方法:一是查看磷石膏庫地形圖,是否標注了地下水監測井;二是按照地形圖標注,實地檢查磷石膏庫是否建設了至少三類地下水監測井。

    (2)地下水監測井是否規范

    檢查磷石膏庫是否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周邊至少設置了三類地下水監測井。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上游污染對照監測井是否處于磷石膏庫來水或地勢上游,點位監測數據能否代表上游環境對照情況;二是檢查橫向污染擴散井是否處于磷石膏庫橫向地下水污染擴散范圍方向,點位監測數據能否代表污染物橫向擴散情況;三是檢查下游污染物監視監測井是否建設在磷石膏庫下游,點位監測數據能否代表下游環境受污染情況;四是查看監測報告歷史數據,通過監測數據變化判斷點位設置是否合理。

    (3)是否按規定進行地下水監測

    檢查磷石膏庫是否按要求定期對地下水進行監測,監測項目是否齊全。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監測報告是否滿足每 3 月一份的要求;二是檢查每份監測報告里是否對每個上游、橫向、下游三類監測井都進行了監測;三是檢查每份監測報告里每個監測井的監測項目都包括 pH值、磷酸鹽、氟化物等。

    (4)是否規范建設地下水監測臺賬

    檢查磷石膏庫是否按規范建立了詳細的監測臺賬。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磷石膏庫監測記錄檔案里是否有監測臺賬;二是檢查監測臺賬內是否規范記載了每季度每個監測井的各項數據。

    (5)滲濾液是否有效收集處理

    檢查磷石膏庫的滲濾液是否有效收集,收集的滲濾液是否全部回用或處理后達標排放。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磷石膏庫地勢走向下游,是否建有滲濾液收集池;二是檢查磷石膏庫邊溝,水流走向,產生的滲濾液是否全部流入了滲濾液收集池,未造成滲濾液外流;三是檢查外排的滲濾液是否進行處理,可使用總磷便攜檢測管進行檢測,如檢測結果超標嚴重,詳實記錄顯示濃度,拍攝檢測管與比色卡對比照片和現場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其外排水進行采樣檢測。

    (6)滲濾液收集池和回水池是否規范

    檢查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是否設置防止滲濾液滲漏或外溢的設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滲濾液收集池和回水池周邊是否滿足無滲濾液外滲和下滲要求;二是檢查磷石膏庫建設設計文件里,滲濾液收集池和回水池是否進行了防滲,防滲材料和防滲系數是否滿足要求(當采用天然基礎層為防滲層時,地基土滲透系數 k≤1.0×10-7cm/s 且厚度不小于 1.5m;當采用復合防滲層時,防滲層的防滲性能應相當于滲透系數 1.O×10-7 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層);三是估算滲濾液收集池和回用水池大小,是否能滿足滲濾液儲存水需求,枯水期能否保證正常的生產用水,洪水期能否容納磷石膏庫設防標準的一日洪水總量且庫容不低于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的庫容;四是檢查滲濾液回用管線,管道是否可正常使用,無破損或堵塞現象。

    (7)攔洪排洪設施是否規范

    檢查磷石膏庫周邊及磷石膏堆積體與山體連接部位是否設置導流渠、截洪溝、排洪溝等攔洪排洪設施。

    檢查方法:一是巡檢磷石膏庫周邊是否建設有排洪溝;二是檢查排洪溝是否將磷石膏庫與周邊的山體進行分隔;三是檢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磷石膏垮塌掩埋排洪溝的現象;四是估算截洪溝斷面尺寸,能否確保在雨水季節防止雨水進入磷石膏庫。

    (8)地下水是否受到影響

    檢查磷石膏庫、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排洪溝等是否完善防滲措施,地下水監測是否穩定達標。

    檢查方法:一是使用總磷便攜檢測管檢測各橫向污染擴散井,下游污染監視監測井地下水總磷濃度;二是檢查監測臺賬和監測報告的監測數據,核實地下水是否未受影響。

    (9)嚴重影響地下水的是否采取措施

    檢查防滲系統出現故障,已發生滲漏,地下水環境受污染的磷石膏庫,是否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發生滲漏的磷石膏庫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二是檢查現場所采取的防滲補救工程措施是否滿足既定方案;三是檢查采取措施前后的監測報告臺賬,判斷地下水污染情況是否得到有效改善。

    (10)是否落實磷石膏庫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檢查磷石膏庫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完善。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磷石膏庫作業區是否配置了抑塵噴淋管線和防塵網等防塵措施;二是檢查磷石膏庫非作業區是否已全部板結,無揚塵產生;三是檢查磷石膏庫非作業區未板結的磷石膏是否采用防塵網、覆膜或其他措施避免揚塵產生;四是檢查是否配置了灑水車并定期對磷石膏庫進出庫道路、作業區域等易產生揚塵的地點進行灑水抑塵。

    (11)是否進行生態復綠措施

    檢查閉庫的磷石膏庫是否采取生態復綠措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閉庫的磷石膏庫是否編制生態恢復方案;二是檢查閉庫的磷石膏庫是否按照生態恢復方案進行覆土植綠。

    (12)是否進行磷石膏綜合利用

    檢查企業是否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處置磷石膏。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磷石膏庫進出庫臺賬,磷石膏入庫堆存量是否逐年遞減;二是檢查磷石膏資源化利用方案,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磷石膏;三是檢查后端磷石膏綜合利用裝置,查看磷石膏利用產品生產記錄及出廠臺賬。

    (13)其他環境問題

    檢查磷石膏庫是否完善應急防范措施。

    檢查方法:一是檢查企業是否根據建設規模和實際運行情況,組織編制科學的、具有操作性的事故應急預案;二是檢查磷石膏庫是否有檢查維護、隱患排查、事故處理等記錄;三是檢查是否進行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演練。

    6 整治要點

    6.1 磷礦

    6.1.1 關停取締要求

    關停取締存在下列情形的磷礦: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重要生態保護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采區域內采礦;在重要道路、航道兩側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目標可視范圍內進行景觀破壞明顯的露天開采。

    6.1.2 整治規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點

    礦井水(地下開采型磷礦)或礦坑積水(露天開采型磷礦)、棄渣(土)場或尾礦庫淋溶水(滲濾液)、地坪沖水收集設施完善,做到“應收盡收”,經廢水循環處理利用系統處理后盡量回用。有外排含磷廢水的重點排污單位,排口須安裝在線監測裝置(監測指標須含總磷、總固體懸浮物)并聯網,實現達標排放。磷礦外排廢水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的,出水磷酸鹽(以 P 計)濃度不得超過 0.5mg/L;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Ⅳ、Ⅴ類水域的,出水磷酸鹽(以 P 計)濃度不得超過 1mg/L。當地有更嚴格標準的,從其規定。

    (2)涉氣整治要點

    勘探、采礦及選礦作業中所用設備應配備粉塵收集或降塵設施;廠區配備灑水車,礦石和礦渣運輸道路灑水抑塵,運輸車輛增加遮蓋措施;需配備儲礦場所的,應將儲礦場所設置半封閉式結構并配備噴淋管線;建立灑水噴淋記錄臺賬;進出礦區位置建設車輛清洗裝置。

    (3)礦山生態恢復整治要點

    按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的規定,做好棄渣(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等區域的生態恢復。

    6.1.3 改造提升要求

    在礦石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對礦石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制范圍內,建設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和管理信息數字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滿足《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2-2018)的要求。

    6.2 磷化工企業

    6.2.1 磷肥企業

    6.2.1.1 關停取締要求

    關停取締存在下列情形的磷肥生產企業: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區、風景旅游區、自然保護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和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內;未實現硫鐵礦制酸副產的礦渣全部回收利用;未配套規范的磷石膏堆場;磷石膏利用率未達到年產生量的 15%。

    6.2.1.2 整治規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點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處理:廠區實現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完善,能有效收集有污染風險的區域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納下雨時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換設施,能夠順利導入污水處理系統。

    消除“跑冒滴漏”:采用明管輸送液態物料和污水,定期排查“跑冒滴漏”情況,發現管道老化破損及其帶來的“跑冒滴漏”情況,應及時處置。液態物料的生產區或儲存區,應設施圍堰等泄露收集設施,并防止物料泄露進入雨水管網。

    生產廢水達標排放改造:生產廢水鼓勵回用,磷復肥企業正常生產時污水盡量做到封閉循環,確需排放時須經處理后達到《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2011)后排放。重點排污單位排口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監測指標須含總磷、總固體懸浮物)并聯網。

    (2)涉氣整治要點

    有組織排放改造:按規定建設運行廢氣處理設施,實現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排放標準要求,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要求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無組織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減少物料傳輸遺灑和無組織排放,在易產生粉塵的工段應設置廢氣收集設施,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3)危廢和應急管理整治要點

    危險廢物管理: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擅自傾倒、堆放;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

    應急管理: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池容量應滿足環評和應急預案要求。

    (4)其他整治要點

    濕法磷酸生產裝置應配套建設氟回收裝置和磷石膏綜合利用項目。

    6.2.1.3 改造提升要求

    磷肥企業應做好全廠水系統統籌管理,力爭實現廢水不外排。做好污染界區防滲,污染介質輸送管線走管廊,由于空間原因確實無法實現的,應設置管道溝。加大科研投入,力爭實現智能化、數字化工廠管理。

    6.2.2 含磷農藥企業

    6.2.2.1 關停取締要求

    關停取締存在下列情形的含磷農藥生產企業:有效成分含量低于 30%草甘膦水劑的含磷農藥生產裝置。

    6.2.2.2 整治規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點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處理:廠區實現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完善,能有效收集全廠區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納下雨時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換設施,能夠順利導入污水處理系統,外排雨水應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要求。母液回收處理設施建設:應建設與含磷農藥產能規模相匹配的含磷母液回收裝置并正常運行,含磷母液回收處理工藝不能只包含蒸發工藝,須配套氧化設施。高溫焚燒裝置需配備二燃室,保證焚燒煙氣在≥1100℃下停留超過 2s,焚燒產物熱燒減率<5%。

    消除“跑冒滴漏”:采用明管輸送液態物料和污水,定期排查“跑冒滴漏”情況。發現管道老化破損及其帶來的“跑冒滴漏”情況,應及時處置。液態物料的生產區或儲存區,應設施圍堰等泄露收集設施,并防止泄露物料進入雨水管網。

    水污染物達標排放改造:需建設或排入專門的污水處理系統(至少應包括物化+生化處理工藝),實現達標排放。有外排含磷廢水的重點排污單位,排口須安裝在線監測裝置(監測指標須含總磷、總固體懸浮物)并聯網,實現達標排放。含磷農藥外排廢水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的,出水執行一級標準,有機磷農藥(以 P 計)濃度不得檢出;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Ⅳ、Ⅴ類水域的,出水執行二級標準,有機磷農藥(以 P 計)濃度不得超過 0.5mg/L;排入下游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三級標準與協議標準(企業與污水處理廠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中較嚴格的標準限值。《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實施后按新標準執行,當地有更嚴格標準的,從其規定。

    (2)涉氣整治要點

    有組織排放改造:按規定建設運行廢氣處理設施,實現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要求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無組織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減少物料傳輸遺灑和無組織排放,在易產生粉塵的工段應設置廢氣收集設施,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3)其他整治要點

    含磷農藥母液嚴禁用于生產草甘膦水劑。

    草甘膦(甘氨酸法)生產過程中氯甲烷回收(或綜合利用)率不低于 90%。副產工業鹽應滿足《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1 部分:氯化鈉》(HG/T5531.1-2019)、《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2 部分:粗品焦磷酸鈉》(HG/T5531.2-2019)、《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3 部分:磷酸氫二鈉》(HG/T5531.3-2019)的要求。

    各類廢液、廢渣等(包括草甘膦母液、廢水處理產生的含磷污泥、廢活性炭、農藥包裝物等)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擅自傾倒、堆放;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

    6.2.2.3 改造提升要求

    甘氨酸法原藥收率不低于 75%,IDA 法原藥收率不低于 75%,磷元素綜合利用率不低于 90%,氯化鈉回收率不低于 85%;為保證有機磷充分去除,母液處理工藝須達到如下技術要求:①采用多效蒸發回收母液中的氯化鈉,需采用膜分離、催化降解或組合工藝等有效手段降低多效蒸發液中的有機磷含量;②采用化學沉淀法回收母液中的磷酸鈣鹽,需通過前處理或后處理降低磷酸鈣鹽中的有機磷的殘留;③采用冷卻結晶法回收母液中的磷酸鹽,須采用催化氧化工藝分解結晶母液中的有機磷。為保證回收鹽的純度,母液中回收磷酸鹽,須采用膜分離或多效蒸發等工藝降低磷酸鹽中氯化鈉含量。采用膜分離工藝除鹽,需采用多級膜分離。草甘膦企業應做好全廠水系統統籌管理,力爭實現廢水不外排。加大科研投入,力爭實現智能化、數字化工廠管理。

    6.2.3 黃磷企業

    6.2.3.1 關停取締要求

    淘汰取締有下列情形的黃磷企業或裝置:位于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 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干道、鐵路干線及重要地下管網兩旁 1 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 公里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單臺產能 5000 噸/年以下及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黃磷生產裝置。依法責令停產有下列情形的黃磷企業或裝置:未建設含磷污水處理系統的,尾氣綜合利用率低于 90%和爐渣不能夠實現全部綜合利用的;生產界區內未建設泥磷回收裝置的;未實現含元素磷廢水零排放。

    6.2.3.2 整治規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點

    水污染物達標排放改造:電爐高溫爐渣淬渣水、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精制槽漂洗水、泥磷回收裝置產生的含元素磷廢水、元素磷生產區地面沖洗水、黃磷尾氣凈化處理廢水、水封用水等含元素磷廢水全部收集回用不得外排。

    防范黃磷流失:元素磷生產區地面進行防滲、硬化等處理;原料堆存場地加蓋。建設淬渣水收集圍堰、收集池等收集設施(須進行防滲)。磷渣堆存場所和泥磷暫存場所建設滲濾水收集設施(須進行防滲)。受磷槽、精制槽、循環水槽下部設圍堰。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精制槽漂洗水,以及泥磷回收裝置中集磷鍋、精制鍋等含磷廢水全部回用。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處理:廠區實現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溝完善,能有效收集有污染風險的區域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納下雨時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換設施,能夠順利導入污水處理系統,外排雨水應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要求。

    (2)涉氣整治要點

    有組織排放放改造:按規定建設運行廢氣處理設施,實現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其它爐窯”的排放標準要求。磷爐尾氣需滿足《黃磷行業準入條件》要求,不得直接燃燒。無組織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減少物料傳輸遺灑和無組織排放,在易產生粉塵的工段應設置廢氣收集設施,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泥磷貯存槽、淬渣水槽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氣無組織排放。

    6.2.3.3 改造提升要求

    黃磷企業應做好全廠水系統統籌管理,力爭實現廢水不外排。黃磷企業應進行產業鏈延伸,做到黃磷、磷酸鹽和磷肥企業一體化,逐步提升完善泥磷回收技術,減少泥磷回收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加大科研投入,力爭實現智能化、數字化工廠管理。

    6.3 磷石膏庫

    6.3.1 關停取締要求

    停用存在下列情形的磷石膏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場址不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位于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位于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位于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場址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小于 1.5m。

    6.3.2 整治規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點

    歷史遺留滲漏磷石膏庫整治:提出滲漏整改方案,并逐步實施;有效收集外滲滲濾液處理回用或磷酸鹽(以 P 計)濃度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要求后排放(地方有更嚴格標準的,從其規定)。

    現有磷石膏庫當采用天然基礎層為防滲層時,地基土滲透系數k≤1.0×10-7cm/s 且厚度不小于 1.5m;當采用復合防滲層時,防滲層的防滲性能應相當于滲透系數 1.O×10-7 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層。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磷石膏庫周邊沿地下水流向和污染物擴散方向配備對照井、污染監視監測井、污染擴散監測井等至少三類地下水監測井。一類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上游,作為對照井;第二類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下游,作為污染監視監測井;第三類設在最可能出現擴散影響的貯存、處置場周邊,作為污染擴散監測井。

    滲濾液收集處理及回用:磷石膏庫需配備經過防滲處理的滲濾液收集邊溝和收集池,滲濾液收集池應設置防止外溢的設施或措施。滲濾液應盡可能回用,不能全部回用的,應對滲濾液進行處理,確保磷酸鹽(以 P 計)濃度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要求后排放(地方有更嚴格標準的,從其規定)。回水調節池容積至少應滿足堆場一日洪水總量,并配備回水計量設施。

    攔洪排洪設施建設:建設和完善庫區雨污分流設施,減少雨水入庫量,嚴禁其他廢水進入磷石膏庫區。采取措施提高磷石膏庫防排洪能力和壩體穩定性,嚴防潰壩事故。地下水監測:運行期間和閉庫后至少每 3 個月開展一次地下水監測(監測日期均覆蓋枯、平、豐水期時段),監測項目需包含磷酸鹽、氟化物等。

    (2)涉氣整治要點

    控制揚塵:做好庫體綠化。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揚塵排放。堆存時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3)閉庫整治要點

    2019 年底前,對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磷石膏庫和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磷石膏庫完成閉庫;在 2020 年底前,對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線 1km 范圍內停用時間超過 3 年的磷石膏庫完成閉庫,并及時對庫區進行生態修復。

    (4)其他整治要點

    日常管理: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并消除環境污染隱患,提高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加強對停用磷石膏庫的日常管理,防范污染風險。庫區周邊環境監控:加強對磷石膏庫及下游水質斷面的監督性監測,將磷石膏庫及下游水質斷面環境監測納入區域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6.3.3 提升要求

    在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開展磷石膏綜合利用,實施磷石膏“以用定產”、“產銷平衡”、“減量堆存”、“消納存量”等政策。

    磷石膏庫滲濾液應做到完全收集回用,收集池和回水池應按《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59-2016)5.4.2 款的要求進行設計。對存量較小已經確認滲漏的磷石膏庫,應實施倒庫等整治措施,并對原磷石膏庫實施生態修復,消除污染。磷石膏庫閉庫后表面應設置隔水層及覆土層。第一層隔水層為至少 20cm-45cm 厚經壓實的粘土層或厚度不小于 0.75mm 的 HDPE 防滲膜,黏土層的滲透系數不應大于 1.0×10-7cm/s;第二層為天然土壤層及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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